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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大小: 582.98MB
- 最后更新: 07-03
- 最新版本: 3.1.4
- 文件格式: apk
- 应用分类: 手机网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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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被告经营场所的规模、侵权情节等因素,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
但需要明确的是,即使购买了正版CD或者利用第三方音乐会员账号欣赏音乐作品,也仅限于自我欣赏范围内的反复收听和播放,并不意味着获得了表演权在内的其他著作权利。
原告通过公证取证发现,被告W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系某大型综合购物广场经营者,广场内循环播放了一众流行背景音乐,便对该处播放的背景音乐进行了录音。回到公证处后,原告代理人根据录音内容制作录音曲目单,其中包括《伤心的人别听慢歌》。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歌曲属于音乐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原告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有权对著作权实施集体管理。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对社团法人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台湾地区的音乐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管辖地域行使著作权权利,且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据此,原告有权就侵害歌曲《伤心的人别听慢歌》表演权的涉案行为提起诉讼。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被告未经原告或者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将涉案歌曲作为背景音乐进行播放,侵害了涉案歌曲的表演权,应该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选取适当的背景音乐往往能够营造购物氛围、刺激顾客情感、提升购物体验,因此在超市卖场、游乐场等场合播放背景音乐的情景已经司空见惯。然而,近年来因背景音乐侵权引发的诉讼纠纷不在少数。为保护广大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众对于音乐版权的保护意识,人民法院应积极表明保护版权、促进业态健康发展的司法态度。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放作品的权利”。本案中的被告未经授权在经营场所公开播放背景音乐,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表演权。表演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种。前者是演出者运用演技,向现场观众表现作品行为,如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歌等;后者是指运用产品、光盘等物质载体形式,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行为。本案纠纷的情形属于后者。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被告在未征得权利人和原告许可,未交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内公开表演使用原告管理的涉案音乐作品,侵害了原告权利,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
我最好朋友的女朋友歌曲《伤心的人别听慢歌》收录在五月天发行的《步步》音乐专辑中,该专辑封面载有“MAYDAY五月天”,专辑内的歌词单上载明《伤心的人别听慢歌》的“词/曲:阿信”。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过陈信宏(阿信)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害歌曲《伤心的人别听慢歌》表演权的涉案行为提起诉讼。
法官在此提醒,经营者应充分重视版权保护,避免引发侵权风险,如需在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可以使用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版权开放)的音乐,也可提前向相关音乐集体管理协会或者版权人获取授权。
被告W公司辩称:对于原告证据中在商场播放该音乐单曲的事实没有异议。由于被告在商场内播放涉案歌曲时间较短,且目前已经停止播放,加之商场客流量比较少,原告歌曲的知名度低,希望人民法院酌情考虑。
我们注意到,在类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亦有被告辩称,其播放的系合法购买的正版唱片或从第三方音乐服务公司付费下载的音乐,故而认为在经营场所播放不需要另外缴纳使用费。
在营业场所播放背景音乐虽非直接利用背景音乐获利,但该背景音乐能够营造氛围,提高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愉悦程度,进而对其商业行为起到促进作用。故经营者理应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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